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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管理思维下的纳税规划重点
【发表时间:2016/5/30】 【阅读次数:4268】

税收筹划是一种融战略规划、经营模式、商务结构及管理方式为一体的,旨在降低税务成本与纳税风险的智慧型行为。企业的战略管理与纳税规划直接关联。纳税规划要放到企业管理的全局高度和整体范畴上来。

基于融资角度的纳税规划

税收作为企业一项固定的成本支出会直接导致企业现金流入的减少,从而会影响公司的融 资决策。可以说,在没有税收的理想情况下,各种手段都是一样的,是税收使得企业对特定的融资手段产生了偏好。不仅如此,还将改变企业的融资限制条件;而由于偏好不同,这些限制就会在企业的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资本结构决策的一般规律是:当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 于负债成本率时,企业往往会逐渐增加负债的比重,这时可以继续发挥财务杠杆作用;而当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成本率时,由于负债融资产生的负效应,企业往往会逐渐减少负债的比重。融资决策还要充分考虑还本付息问题。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税收空间不大。而企业之 间的资金拆借和内部集资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节税创造了有利条件。

基于投资角度的纳税规划

一般来说,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中,激励投资的税收政策大多集中于加速折旧与 投资抵免制度方面。“乔根森模式”的研究表明,美国公司所得税制中的“加速折旧法”和“投资税收抵免规定”对美国的总投资有相当显著的经济效应。戴尔·乔根森教授于1967年对美国总投资的研究证明:1963年美国制造业净投资中的40%应归功于1962年引进的7%的“投资税收抵免规定”。投资补贴是国家对鼓励范围内的企业投资给予政府补助的一种投资鼓励制度,比如对高科技研发投入的政府补助,这种制度对投资的激励作用更大,但往往对投资者的身份、投资 范围等规定许多限制性条件。

通过对税收对投资行为的抑制作用和激励作用的分析可知,税收对投资行为的综合效果取 决于投资报酬率与投资资本的使用成本两方面影响力的强弱对比。这里只是静态分析了税收制度和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揭示了所得税税率和优惠政策对投资可能产生的激励效应或抑制作用。经济实践证明,企业的投资行为是一个复杂的财务决策过程,它不仅与税收制度和产业政策有关,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 业对未来宏观政策、盈利水平、现金流及经济发展状况的预期,这种预期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企业投资决策的难度,而且也很难对企业投资行为作出精准的评价。但不容忽视的是,税收对投资行为的影响是显著而有效的,国家可以利用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资源在不同产业及区域流动,以实现资源的合理 配置。因此,世界各国都很重视税收对投资行为的调节作用。

【案例】某企业目前有1 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近期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从税务角度看哪种方式更合适?解析: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则:投资收益=1 000×4%=4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所以税后收益为4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投资收益=1 000×5%=50(万元);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所以站在纳税角度考虑,选择国债投资对于企业更有利。

基于利润分配的纳税规划

从公司层面看,由于利润分配只能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不能在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因此,公司在此环节自身不再涉及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例如当年利润是否分配以及分配多少、如何分配等,却会影响到股东的税收利益,因为股东对其股利收入负有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在相关税收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分 配利润的公司将负有代扣代缴股东因其股利收入而发生的所得税义务。

从股东层面看,从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作为其收入的一种形式,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 围。法人股东的股利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的股利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公司分配的股利部分,实际上要面临双重的所得课税:一重是在公司层面,公司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要依法就其当年的应税利润缴纳公司所得税。利润分配是在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对其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的分 配。另一重是在股东层面,如上所述,股东要依法就其从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案例】某股份制企业(非上市公司)2009年未分配利润总额为5 000万元,经股东会讨论在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准备把剩余的4 500万元用于股利支付。现有两种股利支付方式:一是发放现金股利;二是发放股票股利。企业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在选择哪种股利支付方式上,董事会成员进行了充分讨论,讨论结果是选择第一种股利支付方案。原因如下:

第一,企业现金充足,无论哪种股利支付方式均不会带来企业现金流的不足。

第二,企业无论发放现金股利,还是股票股利,均不涉及税收问题。

第三,对于股东(自然人股东)来说,无论何种股利支付方式,均需缴纳20%的个人所 得税。在现金股利分配方式下,取得现金股利净收益3 600万元(4 500-4 500×20%);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下,未取得任何现金流,却尚需为此缴纳个税900万元(4 500×20%)。

因此在公司利益未受影响的情况下,基于股东税后利益最大化考虑,企业最终选择了现金股利支付方案。

基于企业重组的纳税规划

企业重组是资源的重新配置过程,重组行为的发生伴随着资源的流动和产权的转移,该过程无法避免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问题。现行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股权变动时,根据其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决定是否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或企业合 并、分立后,会导致纳税主体变更并发生各种不动产、动产的产权转移,这一过程涉及营业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延续抵扣等问题。

(2)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企业重组若以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一般会产生重组损益。企业重组收益,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损失,可在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在重组时,若对已有资产进行评估,资产重估价值与原账面价 值的差异部分,不作为企业损益。重组后企业的各项资产,除了在资产转让时受让方所受让的资产可按实际受让价计入有关资产账目以外,其他应按重组前企业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如果企业为实现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在重组后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股权重组、资产转让其重组前后纳税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重组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合并后逐年延续弥补;一般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但是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外。例如,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 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在企业吸收合并和存续分立中,合并(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计为零)计算。

(3) 企业重组的其他税种问题。企业重组时订立的各种合同、重新领受的各种证照、延 续使用或重新开设的账簿、重组企业资本变化等,应对照税法的规定确定是否被纳入了印花税征税范围,以及如何计税。各种不动产在重组中发生所有权转移、进行过户登记时,需按规定判断其契税征免情况,计缴税款。企业重组所转让的股权属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形成的, 则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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