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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个税、社保最新优惠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0/3/26】 【阅读次数:3088】


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企业不在少数,国家予以相关企业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压力。税务新政策颇多,跟上湘军代理记账部的步伐一起来了解吧!

一、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省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税控盘开票软件注意及时升级更新,才能开具最新优惠税率税点。



二、个人所得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战斗在前线的医护人员、防疫工作者对于他们的临时补助个人所得税是予以免征的。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社保:湘人社规〔2020〕3号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湖南省全省中大型企业,2020年2月起至6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另,受疫情影响,可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免收滞纳金。

文件参考湘人社规〔2020〕3号

2月已经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该如何处理?已征收的社保费将发起退费或冲抵,单位无需企业提交任何申请和相关资料。公积金不免征,但是可以缓交。

学习路漫漫,及时更新税收知识是财务人员的必备要求。您的疑问欢迎前来湘军咨询集团代理记账部,给您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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