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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学习交流会
【发表时间:2019/12/30】 【阅读次数:3722】

    随着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公司不断发展,业务范围越来越广,但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培养出自己特有的业务类型,务必会提高自身竞争力。

    因湘军咨询集团比较重视,司法鉴定一直是公司做得比较好的特有业务之一,在执业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典型问题,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提高执业能力,湘军公正(湖南)项目管理公司土建一部组织了一场司法鉴定学习交流会。


    本次交流活动由一部注册造价工程师鲁智武主讲,主要根据往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交流了如下主要问题:

一、“四大类”以外鉴定相关问题

    依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明确四大类鉴定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其它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所有“四大类”以外司法鉴定机构从《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2017年11月22日下文日起停止以司法鉴定机构名义受理新的司法鉴定委托。

工程造价鉴定为“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此《意见》出台后湖南省2018年为过渡年,在2018年执业过程中因专业人士对相应政策不太熟悉,基本每次庭审质证注册造价工程师都被怀疑身份。

工程造价鉴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停止登记管理后,根据相关规定,依然可以根据行业资质接受委托从事鉴定。

对于“四在类”以外的鉴定委托问题整理出如下资料,供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84号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15〕433号)给傅莉娟代表的回复中表述 “目前,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评估等各类鉴定,早已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并且早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进行规定。

(2)“四大类”外司法鉴定管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所明确的,“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部分条款解读

    本次交流会对住建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着重讲了规范中的术语部分、基本规定部分。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工程造价鉴定的方法等依据《规范》结合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错误实行相应的讲解,根据案例汨罗屈原区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无依据的情况下怎么鉴定以及风险规避。


一、司法鉴定的流程

    本次交流会对司法鉴定流程简单阐述,着重阐述了风险,如衡阳仲裁委托的司法鉴定,由于流程的不规范,接业务的业务员不作为最后落得退款的后果,应该引起高度警觉。

二、公司业务流程的风险

    本次交流会提出公司业务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司流程简述如下:业务承接人承接业务上公司系统之后,一审成果交二审,二审成果交三审,三审后盖章。根据案例怀化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因盖章情况而引起二审庭审提出质疑,出具正式报告时,章应不应该盖、怎么盖,必须根据司法鉴定规范实施。


    本次学习交流会除了土建一部成员全数参加,还有其他部门的同事的主动参加,集团市场部、综合部的同事也积极参加,本次活动对于业务的发展和承接、执业、管理都提供了参考建议,大家根据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业务承接过程中的一些疑问作了交流,氛围积极向上,对每一位同事提高风险意识及执业水平都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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