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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变内资优惠政策的变化 |
【发表时间:2016/5/30】 【阅读次数:4268】 |
1、根据先行的税法规定,2008年以后的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基本一样,并无特别优惠。原来的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从2008年开始,有5年过渡期,即至2012年就不会存在外资优惠政策了。你原来是外资企业,已享受过优惠,如果还没有到期,则可以最长享受至2012年。如果变成内资企业,则不会有税收优惠。假设你公司的经营期6年,还不到10年,如果现在变成内资企业,则原来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需退还。 |
上一条:分离运输业务,可以削减高额的增值税税负吗? 下一条:如何审计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